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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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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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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1年12月21日起公布施行。为便于大家更好地了解《解释》的内容,笔者将《解释》起草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对部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作一介绍。 一、对《婚姻法》“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们居”问题的理解 (一)对《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中“家庭暴力”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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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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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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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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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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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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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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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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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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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法释[2003]12号) (200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已于2003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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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200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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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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