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晚报:出租车生存报告之五(冉苒教授点评)
2005-05-23  浏览次数: 677

      出租车公司还保留着一些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题记:

去年,我市出租车司机帮助乘客找回失物1153件,月平均近百件,价值60余万元。失物可谓五花八门:小到钥匙、手套,大到电脑、支票、数万现金等,其中尤以捡到手机最多。作为经常与遗失物打交道的群体,出租车司机捡了东西要上交,这种良知能不能有一种奖励制度相对应?有关专家认为,拾金而昧不道德,但收金不谢也不合理。去年全国人大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对拾遗获酬作出了规定,这不是挑战传统美德,而恰恰应该看作是传统美德面临时代挑战下的适时应变。

 

  捡到一位女乘客遗留的1.4万元现金,专程驱车送还后,郭师傅向对方索要300元酬金,却被告知要“举报”;郭师傅疑惑之余有些委屈

 

  出租车司机郭师傅曾向本报热线反映:一位女乘客将一只挎包遗忘在他车上,包里有1.4万多元现金,他找到失主并将包送上门时本以为对方会“意思”一下,没想到她只简单说了声“谢谢”。当郭师傅向对方索要300元酬金时,对方却说要举报他。郭师傅感到很委屈:“我放弃生意,特地开车送过来,再怎么说,她也应该付我油费吧?”郭师傅感到不解,“我记得报上好像说过,拾到失物是可以向失主索要一定酬金的,可这位女士一说举报,我也觉得有些担心了,想想还是算了吧。”

 

  出租车司机可算是经常与遗失物打交道的群体。据市出租车管理大队统计,去年,我市出租车司机帮助乘客找回失物1153件,月平均近百件,价值60余万元。司机捡到的失物可谓五花八门:小到钥匙、手套,大到电脑、支票、数万现金等,其中尤以捡到手机最多。记者在市出租汽车公司看到,一排柜子里还保留着一些无人认领的失物,有被子、取暖器、箱子、吉它等(如图)。安服部的蒋经理告诉记者:每个月都会有司机送失物来,有的被认领走了,长期无人认领的,过一阶段公司就会统一交到市出租车管理大队去。当问起有没有乘客拿到失物后表示要面谢司机的,蒋经理说:很少,大都是拿了就走。

 

  捡到失物,却遭受“不公正待遇”;尽管这样,叶师傅捡到东西仍会上交。对他来说,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不是做人的良知。 至于能不能获得酬谢,只能基于失主“自愿”

 

  的哥叶师傅捡到过10多只手机了,大都没有获得对方的酬谢。他说:有时别说谢了,一次捡到一位乘客的手机,好心送还了他,当时手机正好没电打不开,对方脸就拉长了,开口一句话居然是:要是手机有什么故障我可得找你。尽管遭受了“不公正待遇”,但叶师傅还是觉得没理由把捡到的东西据为己有,下次再捡到失物,他一样会归还。

 

  的哥的姐们对拾金不昧应不应该受到补偿有很深的体会。被采访的5位出租车司机都说捡到过客人的遗失物,当问起对方有没有付酬金时,5位司机的回答都是“有的有,有的没有。”的哥李师傅说,其实每次抽时间、绕道给失主还东西时心理会很“微妙”:“从来就没想过从人家那得到一些酬谢那是假话,可是人家不给也不能说人家不对吧。这样一来二去,拾金不昧的积极性确实受到了影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拾金不昧,我市出租车管理部门一直作为一种美德要求司机遵守,捷安出租还把“拾金不昧”4个字印上了车身。一些较大的出租车公司对拾金不昧也建立了相应的奖励制度,如市出租汽车公司规定:捡到失物收到表扬信或在媒体表扬的,可获30-200元的奖励。但大多时候,尤其在一些小出租车公司,司机捡到失物是没有奖励的。一些公司因而有了不成文的规定:乘客如果给酬金,司机可以接受。而对于乘客来说,尽管对司机心存感谢,但作为酬谢的奖励方式纯粹出于自愿,给还是不给,给多还是给少,还得乘客说了算。碰到乘客不愿,物质奖励就成了一句空话。

 

  市出租汽车公司副总周洪宝说,相信司机捡到东西一般都会归还,但也不排除个别司机存在私心,一经查实,公司也会处罚的。一位药商悄悄告诉记者:他有一位的哥朋友曾捡到过一箱保健品,市场价大约上千元,当时他就没上交,因为他觉得“交了也白交”,不如转手卖掉。看来,司机的良知被唤醒的同时,还得有一种过硬的奖励制度来激励。

 

  为了提高出租车司机做好事的积极性,市出租车管理大队曾经施行过一个办法:司机拾金不昧一次,管理大队在司机的治安证上敲一个奖励章,可以抵消一次交通小违章。这个“以功抵过”的办法施行后,一度提高了司机拾金不昧的积极性,但由此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做好事人多了,可违章也多了,给交警执法造成被动,甚至给一些司机钻了空子,让熟人故意调个东西在车上,然后以拾金不昧名义去敲章,造成“假好事”。最后这种“奖励制度”不得不被取消。

 

  专家认为:拾金而昧不道德,但收金不谢也不合理。去年全国人大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对拾遗获酬作出了规定,一旦此法得以通过,在我国倡导了几千年的“拾金不昧”从此和经济回报将挂上钩

 

  去年全国人大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明确规定:“拾获失物者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或报酬”。当拾金不昧染上了“交易”的色彩,人们的心理的确承受了冲击,难免有人提出质疑:如果主动要求取得补偿、索要报酬,中国人几千年拾金不昧的品质会不会变味?既是良知,又何必用物质来衡量?市民周女士就认为:好象有点高尚行为庸俗化的感觉。

 

  就职于一家广告公司的唐先生却不这么看。他认为,有人因自身的疏忽大意丢失了自己的物品,其本身就存在过错。拾物人自拾物到返还这一期间,对拾得物要进行照料和保管,要付出劳动,自然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唐先生还说:“拾得人是出于道德和良知归还失物,可我们的制度如何来奖励这种良知?任何义务都必须有相应的权利对等,这种义务才会被遵守。”

 

  常州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刘志刚律师说,“拾金不昧”要求人们捡到失物应该归还失主而不计任何报酬,但这种无偿拾金不昧正面临着实实在在的道德困境。在我看来,这种道德应该被提倡,但不能被强制要求。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育学院冉苒教授也认为:我认为拾金不昧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对失主来说,他用比较小的代价避免了更大的损失;而对拾得人而言,也鼓励了他们履行公德的积极性。片面强调拾得人义务返物的后果就是,很多失主领到失物后扭头就走,不仅不会兑现事先承诺的“重金悬赏”,甚至连一句“谢谢”也吝于说出口,不少关于有偿招领的纠纷已经说明。道德要发展,也要与时俱进,未来引导的观念应是拾金而昧不道德,但收金不谢也不合理,从而建成一个有法律约束、规范调整的拾金不昧行为,形成一种新的道德观念。“在我看来,这不是挑战传统美德,而是在传统美德面临时代挑战下的适时应变”。  

 

                                    来源:《常州晚报》200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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